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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等四部门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绵医保发〔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08-01 15:19   作者:澳门沙金在线平台    来源:澳门沙金在线平台    【字体: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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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绵医保发〔2022〕1号

 

澳门沙金在线平台等四部门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澳门沙金在线平台、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城新区党群服务中心,经开、仙海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科学城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现将《四川省澳门沙金在线平台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阶段性缓缴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聚焦关键环节,抓好经办落实

(一)缓缴单位范围。执行缓缴政策的单位范围为: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时间和期限。缓缴政策自2022年7月起执行,缓缴期为7月、8月、9月共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的经办方式

1.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我市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外,其他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纳入缓缴范围,具体名单由各医保经办机构掌握。在缓缴执行中若有单位书面提出本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企业划型标准进行核实认定。

2.实行“免申即享”,即符合缓缴条件的单位无需申请,即可从2022年7月起享受3个月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缓缴期限内,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4.缓缴期限内,相关参保人员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报尽报、经办机构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四)缓缴期限内特殊情况的处理

1.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单位医保缴费。

2.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医保费用。

3.对于自愿放弃缓缴的单位,可在7月底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8月起恢复单位正常缴费,已缓缴部分一并进行征收。

4.需提前结束缓缴的单位,可在提前结束缓缴当月20日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当月20日后恢复单位正常缴费,已缓缴部分一并进行征收。

(五)缓交期结束后业务办理

缓缴期结束后,单位应于10月份补缴7-9月缓缴费款,并从10月份开始正常缴纳每月医保费用。

三、加强部门协同,做好政策宣传

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缓缴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介,开展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宣传,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市级各部门加强工作调度,督促各县(市、区)及时贯彻落实政策,各县(市、区)医保部门牵头,于每月1号前统计汇总缓缴信息,由医保、税务分别向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报送。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四川省澳门沙金在线平台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3号)

(市医保局联系人:计巧    联系电话:2335155)

(市税务局联系人:夏前好  联系电话:5035058)

 

 

澳门沙金在线平台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8日

 

 

 点此查看:《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