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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关于印发《绵阳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绵医保规〔2021〕8号)

发布日期:2022-01-04 13:27   作者:澳门沙金在线平台    来源:澳门沙金在线平台    【字体: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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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 阳 市 财 政 局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绵阳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澳门沙金在线平台、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园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发局,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为深入推进我市DRG支付方式改革,确保DRG点数法实际付费顺利运行,根据四川省澳门沙金在线平台、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结合点数法付费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2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市澳门沙金在线平台、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绵阳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点数法付费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DRG点数法付费是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关键机制,是深化医改、“三医”联动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稳步推进DRG点数法实际付费。医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DRG点数法付费改革工作,抓好改革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要为开展DRG点数法付费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完善考核办法,把DRG点数法付费执行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管理范围。

二、夯实基础,强化保障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病案管理制度,健全病案质量控制机制,提升病案管理质量。要以国家医保结算清单为核心,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改造和对接,强化编码系统的转换映射,确保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要结合实际开展DRG点数法付费政策、技术标准、结算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DRG点数法付费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要重视支付方式改革的影响,妥善做好支付方式改革的全面衔接,实现平稳过渡。要充分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妥善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新型医疗保障现代化治理体系,确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绵阳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点数法付费实施

细则(试行)

 

 

 

澳门沙金在线平台                  绵阳市财政局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绵阳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点数法

付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落实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改革工作要求,确保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点数法付费(以下简称DRG点数法付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澳门沙金在线平台《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细分组方案(1.0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29号)、四川省澳门沙金在线平台《关于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结合点数法付费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21〕12号)、澳门沙金在线平台《关于印发〈绵阳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支付方式改革暨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启动方案〉的通知》(绵医保发〔2020〕16号)中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点范围。本市开展住院医疗服务,并在澳门沙金在线平台公布的DRG点数法付费试点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适用本细则。本市参保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以下简称“实际发生统筹基金”),实施以DRG为主的点数付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个人账户等其他支付部分按项目结算。

第三条  付费方式。点数付费管理按照“总额预算、月度预拨、点数计算、年终清算”原则,实行全市统一预决算、统一分组、统一病组基准点数、统一结算办法。

第四条  个人结算。本细则是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仍按现行政策支付结算,不受此实施细则内容影响。

 

第二章  总额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办法。点数付费年度预算总额按年编制。绵阳市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总额预算实现市级统筹(紧密型县域内医疗卫生共同体,其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总额预算单独设置)。年度预算总额以上一年度年度清算总额(不含结余留用及因特殊情况临时追加的预算部分)为基数,结合医保基金增长率进行浮动,并予以公示。年度预算总额不超过当年点数付费最高支付限额。制定点数付费年度预算总额充分考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模拟运行阶段,年度预算总额按照参与实际付费的医疗机构总控额度进行调整后制定。

第六条  最高支付限额。全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综合相关因素确定DRG点数付费年度预算总额,做为当年点数付费最高支付限额,其中5%留作调剂金,用于医保基金超支分担。

第七条  付费原则。建立“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市级统筹住院医保基金年度决算出现结余或超支的,应在分析原因、厘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留用或分担。

第八条  预算调整。点数付费年度预算总额公布后,除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保待遇政策调整外,年度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三章  病组点数规则

第九条  分组依据。遵循《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细分组方案(1.1版,医保编码2.0)》的分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确保ADRG分组不变的前提下,遵循“临床特征相似,资源消耗相近”的原则,参考CHS-DRG细分组的分组结果、并发症与合并症/严重并发症与合并症(CC&MCC表)、分组规则、命名格式等,结合绵阳市历史住院病例数据形成本地化的细分组方案,原则上病组组内变异系数CV小于或等于0.8,总体变异减低系数(RIV)大于或等于70%。

第十条  床日病例分类。住院天数超过60天的精神类疾病内科组病例、住院超过15天的内科组康复病例、单次住院天数超过60天的内科组长期住院病例纳入床日点数付费管理。单次住院不能拆分为DRG点数付费和床日点数付费结算。

第十一条  数据裁剪。为更多地保留数据样本和客观真实,分组数据采取中间区段法和倍率法对数据进行裁剪,病组上限裁剪倍率和病组下限裁剪倍率根据我市数据情况合理确定,总体裁剪率不超过10%。对高于本病组次均住院费用上限裁剪倍率或低于本病组次均住院费用下限裁剪倍率的病例进行裁剪。

第十二条  病组分类。基于病组稳定所需病例最大化的需求,病组分为稳定病组和非稳定病组。

(一)稳定病组。病组内例数大于5例且CV小于0.8的病组;

(二)非稳定病组。组内例数小于或等于5例的病组;组内例数大于5例且CV大于等于0.8的病组再次裁剪后,CV仍大于等于0.8的为非稳定病组,反之纳入稳定病组。

第十三条  基准点数。病组基准点数分为稳定病组基准点数和床日基准点数,并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稳定病组基准点数

每一病组基准点数=本病组所有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全市医疗机构所有病组次均住院费用×100(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下同)

(二)床日基准点数

床日病例基准点数=该类型床日病例付费标准/全市医疗机构所有病组次均住院费用×100。

床日病例付费标准,区分精神、康复、住院超60日三类床日病例类型,区分医疗机构等级,按照历史数据中实际分入病例的日均费用水平进行测算,每年由市医保局进行公布和调整。

(三)基准点数以前三年的实际费用数据为主要依据,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每一至二年调整并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  调整系数。通过调整系数衡量我市同一病组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病组平均费用相对高低程度。将所有试点医疗机构按现有级别划分成四个等级,A级包含三级甲等、B级包含三级乙等和二级甲等、C级包含二级乙等、D级包含二级以下。调整系数设定为等级病组调整系数,具体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稳定病组调整系数

等级病组调整系数=该等级医疗机构本病组次均住院费用÷全市所有医疗机构本病组次均住院费用(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

该病组该级别无等级病组调整系数时,按高一等级医疗机构级别系数的90%计算;高一等级医疗机构无等级病组调整系数时,按低一等级医疗机构级别系数的110%计算,以此类推。

医疗机构等级以卫生健康部门的评审结果为准,每一年调整一次。

(二)非稳定病组调整系数

非稳定病组不设置调整系数,分入非稳定病组病组病例全部纳入特病单议,即整组单议。

最终对费用差异不大的常见病组,以及按照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相关工作要求遴选出的分级诊疗病组,逐步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该病组的调整系数差异,该病组所有医疗机构的调整系数统一确定为1。

第十五条  新技术支持。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符合医保、卫生行政相关规定、绵阳市首次施行的医疗新技术时,开展前2个月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备,市医保经办机构接到报备后2个月内,根据涉及到新技术病例的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分析,确认不适合分入已有病组的,纳入特病单议范围,根据病例实际情况,扣除不合理医疗费用后,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点数折算。同一ADRG下新技术病例达到15例的,次年为新技术新设一个DRG组。

 

第四章  病组点数管理

第十六条  病例分类。 病例按照分组规则分别入组稳定病组、非稳定病组和无法入组的病例。稳定病组内病例分为高倍率病例、低倍率病例、正常倍率病例。

(一)高倍率病例

1.稳定病组中基准点数小于或等于100点的病组且费用高于本病组当年累计裁剪后次均住院费用3倍的病例;

2.稳定病组中基准点数大于100点或小于等于250点的病组且费用高于本病组当年累计裁剪后次均住院费用2倍的病例;

3.稳定病组中基准点数大于250点的病组且费用高于本病组当年累计裁剪后次均住院费用1.5倍的病例。

(二)低倍率病例

稳定病组中病例费用低于本病组当年累计裁剪后次均住院费用的低倍率界值(暂定0.3倍)的病例。

(三)正常倍率病例

不属于高倍率和低倍率的其它稳定病组病例。

第十七条  病例点数确定。住院病例原则上按本市DRG细分组方案确定所属病组,基于基准点数和调整系数等参数进行点数付费。

(一)正常倍率病例点数

正常倍率病例点数=对应病组基准点数×医疗机构对应病组调整系数。

(二)高倍率病例点数

高倍率病例点数=对应病组基准点数×医疗机构对应病组调整系数+该病例特病单议核准追加点数

特病单议核准追加点数待特病单议评审后予以拨付。

(三)低倍率病例点数

低倍率病例点数=对应病组基准点数×(该病例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所有试点医疗机构该病组次均住院费用)。

(四)未入组病例点数

未入组病例点数=该病例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全市医疗机构所有病组次均住院费用×100×30%。

 

第五章  基金结算管理

第十八条  入组流程。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例入组流程如下。

(一)病案上传。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1日至30日或31日住院病例的病案上传工作。

(二)病例分组。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完成病例数据分组,由医保管理部门授权确认,将上月分组结果反馈至试点医院。

(三)结果反馈。试点医院对单病例分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分组结果之日起开始提出分组调整申请,截止时间为每月24日。

(四)评审复核。市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医院提出分组调整申请后可开始分组调整审批,进行评审,每月26日完成病例数据分组调整审批、复审确认工作,并将最终分组结果下发,入组调整申请仅限一次。涉及到分组规则修改的,在年终清算前统一调整并重新分组。

第十九条  结算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月实行DRG付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个险种基金单独核算。根据基金预算情况分别计算每点数费用,确定结算标准。

已公布床日付费方案的六类精神疾病、生育保险定额支付病例、垫付费用后手工报销的病例,不纳入DRG付费范围。

第二十条  月度结算。DRG点数法付费的年度预算总额实行按月预付,通过公式计算出定点医疗机构月度住院病例医疗服务总值,再按一定比例预付给试点医疗机构。

(一)月度预结每点数费用确定

月度预结每点数费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月度住院总费用-月度住院参保人员实际发生支出统筹基金+月度住院预算支出统筹基金)÷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月度住院月预核总点数。

月度住院预算支出统筹基金按上年度每月发生医疗费用波动规律同比确定;若该月度住院预算支出统筹基金大于月度住院参保人员实际发生支出统筹基金,该月度住院预算支出统筹基金额度调整为月度住院参保人员实际发生支出统筹基金,当月预算基金结余额滚存累积至次月预算基金额度内。

(二)月预核总点数确定

医疗机构月度预核算总点数为所有病例预核点数之和。具体病例预核点数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计算,为保证月度预结每点数费用平稳且接近年终清算每点数费用,可申请纳入特病单议病例追加点数按最高核准追加点数,即不扣除不合理费用的最大追加点数纳入月度预结每点数费用计算,高倍率病例特病单议核准追加点数、整组单议病例核准点数在特病单议核准后再予以拨付。

医疗机构月度预核总点数=该医疗机构月度预结总点数+可申请纳入特病单议病例最高核准追加点数。

第二十一条  特病单议。对因病施治但费用异常等特殊病例,实行特病单议,并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专家通过集体讨论评审后核准特病单议点数。

(一)适用范围

1.稳定病组的高倍率病例、历史空组的病例、非稳定病组病例、新技术病例,定期纳入特病单议,历史空组和非稳定病组病例、新技术病例纳入整组单议。

2.医疗机构在收到分组结果之日起,对符合纳入特病单议范围的高倍率病例进行申请并如实填写理由,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30日或31日,逾期视作放弃申请,高倍追加点数不予计算。历史空组的病例、非稳定病组无须申请,直接进入特病单议程序。

(二)核准追加支付点数

1.高倍率病例特病单议核准追加点数=核准追加倍数×该病组基准点数,核准追加倍数=(该病例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该病例不合理医疗费用)÷全市试点医疗机构该病组历史次均住院费用-高倍率界值。

2.整组单议病例核准点数=(该病例实际发生医疗费用-该病例不合理医疗费用)/全市医疗机构所有病组次均住院费用×100-月度预拨点数

3.纳入特病单议病例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病例点数在评审确认次月追加。

第二十二条  月度拨付。按月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绵阳市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月度预结,预结比例不低于90%。历史空组的病例、非稳定病组病例暂按照月度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折合点数的70%进行月度预结,余下部分待特病单议评审后予以拨付。

(一)医疗机构月度预结拨付费用=(该医疗机构月度预结总点数×月度预结每点数费用+该医疗机构特病单议核准追加点数×对应月度预结每点数费用-月度除统筹基金的其他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费用)×拨付比例。

月度预结总点数根据本细则第十六条计算的点数确定。

(二)医疗机构实际月度预结拨付费用≤0时,当月统筹基金不予拨付,负值从当年其后月份的月度预结拨付费用中进行依次抵扣。

(三)市医保经办机构在DRG分组结果产生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上月月度预结费用拨付。

 

第六章  年终清算

第二十三条  清算原则。清算年度以自然年度为准,每一病例结算以结算时间为准。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当年市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组点数法付费的可分配统筹基金总额的范围内,制定年终清算方案,并经医保部门审定后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病组结算费用进行清算。清算并拨付工作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  系数调整。原则上月度最终入组结果作为年终清算住院病例点数依据。市澳门沙金在线平台可以综合评估当年数据情况,考虑调整系数对中医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倾斜等因素,对调整系数等指标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五条  清算总额计算。

年度实际发生统筹基金≤年度预算总额时,年度清算总额=年度实际发生统筹基金+(年度预算总额-年度实际发生统筹基金)×结余留用比例。

年度实际发生统筹基金>年度预算总额时,年度清算总额=年度预算总额+(年度实际发生统筹基金-年度预算总额)×超支分担比例。

结余留用比例暂定为85%,超支分担比例暂定为15%,医保基金分担金额超出调剂金后,医保基金不再进行分担。

第二十六条  清算点数计算。年度清算点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年度清算每点数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病组点数法付费统筹支出清算总额+试点医疗机构年度其他实际已收总费用)÷医疗机构年度实得总点数总和。

其中,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其他实际已收总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总费用-市内参保人员住院实际发生统筹基金支出,即: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参保人员个人实际承担总费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公务员补助费用+离休人员费用等其他资金支付总费用。

医疗机构年度实得总点数=该医疗机构年度应得总点数×年终考核系数。试运行阶段年终考核系数暂定为1。

第二十七条  清算拨付计算。各定点医疗机构病组点数法年终清算拨付费用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应得总费用=医疗机构年度实得总点数×年度清算每点数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清算拨付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应得总费用-年度除统筹基金的其他医保基金支付费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  清算退补原则。

医疗机构年度统筹基金应拨付费用<月度预结累计拨付费用时,医疗机构应将差额部分按规定退还至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年度统筹基金应拨付费用≤0时,该医疗机构年度统筹基金按0计算。

由于历史病案数据不准确导致的分组问题,原则上年终清算时可采用当年数据重新计算病组平均费用及调整系数。

 

第七章  考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考核监督原则。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保医师要严格按照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质量要求把握出入院标准,不得降低收住院病人的标准,不得诱导病人住院和手术,不得推诿病人,严禁“挂名(床)住院”“分解住院”“体检住院”。

第三十条  考核监督办法。监管以日常管理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日常管理以医保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管为主;定期考核由医保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全面实施。

(一)常规管理。

启动 DRG 付费后,医保管理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对DRG 付费实施方案的运行效果进行日常监测,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的监测:一是对病案首页质量和诊疗行为的监测,包括病案首页填写完整性、主要诊断选择正确性和诊疗行为规范性等;二是对付费标准合理性的监测,包括付费标准与实际住院费用的符合程度,不同诊治难易程度病组结余情况等;三是医保住院运行指标的监测,如医疗机构平均住院天数、次均费用、时间消耗指数与费用消耗指数等信息。

(二)定期考核。

在日常管理的基础上,每年度对试点医院执行DRG付费改革的效果进行考核评价,从医保住院费用支出的整体情况、临床路径的规范、医疗质量的保证和参保患者的满意度等不同维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条  考核监督机制。建立医疗服务质量分析评价考核机制。依据“综合医院医疗质理管理与控制指标”、“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等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质控指标,通过医保智能监管平台以及建立病案填报质量评价信息系统,引入参保人员满意度、病组绩效对比分析、同行评议等评价方式,建立医疗机构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质量管理和社会满意度等指标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医疗服务质量分析评价结果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年终向医疗机构公布。医疗服务质量分析评价结果逐步纳入医疗机构年度考核。

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与点数付费的点数动态关联,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考核监督措施。

(一)风险节点与联合监管。

对于DRG点数法付费中存在的分解住院、高编诊断、推诿重患等违规问题,围绕DRG点数法付费主线,结合DRG组分类管理特点,重点关注高人次且高权重病组的高编高靠风险,及高人次且低权重病组的降低住院标准风险,制定配套的监管措施,以确保DRG点数法付费顺利实施。探索将DRG付费方式,与医保基金监管及信用体系建设相衔接,形成标准编码统一、数据共用,监管联动的机制,形成医保基金管理的整体闭环。

(二)专业监督队伍建设。

组建一支由临床、病案专家、商业保险公司及医保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医疗服务质量检查核心团队,负责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病案质量进行管理、制定检查标准和流程等工作。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病案进行交叉抽样检查,抽样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不断加强智能审核,提高对医保大数据的挖掘分析能力,切实提升医保智慧监管水平。

(三)监管医疗行为

对查实“挂名(床)住院”“分解住院”“体检住院”、不符合入出院指征、无特殊原因把本院有条件有能力诊治的病人推转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将住院治疗费用分解至门诊、零售药店或让参保人员自费结算的病例,不予结算病例点数,并可按相应病例点数的1-3倍予以扣减点数。

第三十三条  医院管理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保医师对已收住院的病人,应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控制住院病人自费的药物、材料和诊疗项目费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将住院自费费用分解至门诊结算;不得将不满一个疗程且无合理原因、无特殊原因而本院有条件有能力诊治的病人推转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要求参保病人在院期间医保结算后转自费住院病例;不得人为减少必要的医疗服务而影响医疗质量;不得提供与本次住院治疗无关的医疗服务,病人住院期间实施的各项检查和治疗,应与病人的病情及病程记载相符合。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病案质量管理,严格按照疾病诊断标准规范填写疾病名称、手术操作名称,统一按照国家医保局颁布的《医疗保障疾病诊断分类及代码(ICD-10)》和《医疗保障手术操作分类与编码(ICD-9-CM-3)》和省医保局相关规定填写,出院诊断按病人就诊住院时的主要疾病、合并症、次要疾病正确选择主要诊断及相关的主要手术操作,并依次填写,避免和防止人为的疾病诊断升级。

 

第八章  经办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服务团队。制定DRG付费经办管理团队编制,按照DRG付费管理流程,包括病案首页数据采集、DRG分组分析、住院结算,统计分析、总额管理、病案审核、协议考核、协商谈判等工作职责,根据全市工作量结合工作效率,按照相似岗位合并、关联岗位兼顾的原则配备相应职能部门和岗位编制,确保工作无缝对接。

第三十五条  经办岗位职责。

(一)结算管理。

负责依据总额管理办法完善落实总额预算管理机制,合理制定总额预算计划;负责每月定点医疗机构基金结算与支付,制定结算表格,核对结算数据,审批结算流程,做好基金支付。

(二)审核质控。

负责依照国家医保管理部门标准要求对医保基础信息包含三目两定、诊断、手术编码进行统一、更新和维护;负责组织培训临床医师正确选择主要诊断和主要手术,提升上报病案数据的准确性;负责日常病案质量监管和控制;负责DRG住院费用的日常审核监管,重点对诊断和分组结果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疑点,制定并完善智能审核规则,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果。负责建立医疗费用总量的宏观调控机制,健全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完善协商谈判机制和奖惩机制。

(三)数据分析。

负责住院数据分析、权重测算、费率定价,为DRG基金运行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完善与总额预算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负责协议文本制定、日常协议监管、医院现场稽核等工作;负责做好数据支持工作,做好信息系统需求涉及、开发、联调对接准备,在系统试运行期间实时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配套文件和事项解释。本细则其他相关的协议管理、经办流程、病案首页及编码规范等实施方案,依照本市现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或由市医保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实施细则由澳门沙金在线平台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计算结果位数。本细则中涉及的病组基准点数、费用清算等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调整系数保留四位小数。

第三十八条  专家库建设。市医保局牵头组建由各医疗机构临床、病案、医保等部门人员构成的绵阳市DRG点数法付费专家团队,遇有待评审事项和异议事项,由专家团队评审决议。

第三十九条  执行时间。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